当前,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3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6亿,占总人口的18.9%。预计到205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至39%左右。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长,机构养老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选择。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根据服务合同或协议,向服务接受方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服务费用的情况在我国十分普遍,预收费可以是全额预付,也可以是部分预付,具体形式取决于服务的性质和双方的约定。规范机构养老服务,为机构养老预收费加装“安全阀”,提高养老资金安全水平,有助于老年人安心舒心养老。
机构养老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缓解家庭养老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养老产业的发展还能带动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相关产业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特别是高龄、失能、空巢老人数量的上升,对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之国家政策的推动,促进了机构养老的发展。养老机构正朝着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社会对养老机构的认可和支持逐渐增强,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推动了机构养老的发展。
(一)服务模式多元化。养老机构正逐步从传统的单一住宿和照料服务,向提供更加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服务转变,如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文化娱乐等。社区化养老服务兴起。养老机构与社区紧密合作,提供更加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二)养老服务专业化智能化。为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养老机构越来越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包括加强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服务的专业性;智能监护、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等智能技术在养老机构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养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
(三)政策支持加强。针对机构养老收费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监管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意见对预收费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限定养老服务费的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强调了预收费的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非法集资的平台,并强化了多元监管机制。要求预收费用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的费用、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严禁用于高风险投资。《意见》要求养老机构在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以确保资金安全。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或拖延,并且要提前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意见》提出了“四看”原则,即老年人及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查看机构是否合法、收费是否公开、协议是否合理、交费是否合规。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包括严禁养老机构“一床多卖”,严格限定预收费的使用用途,以及禁止以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费,这些都是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措施。《意见》还要求养老机构在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民政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对符合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或拖延。
(四)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已高达13.5%,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目前,我国的养老模式以居家养老为主,占市场份额96%,社区养老占3%,机构养老占1%,这与国务院提出的“9073”模式结构(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相比,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规模有待扩大。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到40.4万个,养老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到了62.2%,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0余万张。根据预测,到2026年,我国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可能达到982.42万张,机构养老服务进一步扩展。
(五)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为了应对养老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如非法集资等,国家加强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了跨部门的监管工作机制,提升了风险监测和处置能力。
(六)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庭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不断提升,通过政策宣传和教育,增强了对养老服务消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一)养老机构预收费模式在我国普遍存在。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养老服务费通常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押金是为老年人应急需要或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而会员费则是养老机构以“会员卡”等形式收取,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等的费用。预收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期间的费用、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发展养老服务业务。对于押金的使用,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支出。会员费的使用则有更严格的限制,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借贷等。
(二)预收费在机构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预收费既是养老机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手段,也是保证服务质量和响应市场需求的策略。预收费有助于服务提供方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降低运营风险,缓解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纾解运营压力,预收费可以为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流动性,帮助机构更好地规划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预收费,养老机构可以提前锁定一部分收入,减少因服务提供后收款延迟或坏账带来的财务风险。预收费可以作为确保服务质量的一种机制,因为机构需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预期,以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市场地位。养老机构可以根据预收费的规模,合理规划人力资源、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和预期,有助于养老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服务内容和价格策略。在一些高端养老机构中,预收费可能与会员制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定制化的养老服务。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了便利,如优惠的价格和节省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
(一)预收费管理不规范。一些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会采取预收大额费用的方式运营,如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然而,这些预收费用的管理往往缺乏规范,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滥用,甚至增加非法集资的风险。部分机构在收取预收费后,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或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养老机构在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方面也存在不足。部分机构未能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的资金风险,对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导致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增加,容易出现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养老机构收取超长期限的预收费,增加了老年人资金的风险。部分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风险积聚,甚至出现无故拖延退费或拒绝退费等问题,引发老年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和投诉。
(三)存在非法集资与诈骗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养老机构存在超出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即“一床多卖”的现象。一些养老机构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四)监管机制不完善。尽管近年来国家对养老服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在机构养老预收费的监管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有效监管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关于机构养老预收费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引,使得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难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惩处。
(五)信息不透明。养老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息透明度较低。部分养老机构未能按规定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信息,导致老年人及其家属难以了解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资金被挪用、滥用的风险,也降低了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信任度。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预收费划红线、立标尺,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确保预收费行为合法、合规,倒逼养老机构诚信合规经营。二是制定预收费管理办法。严格规定收费用途,明确预收费类型、监管方式、信息管理和监督等要求,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明确预收费的内涵和范围,界定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预收费行为,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设定收取要求,限制养老服务费的最长预收时限和押金的最高预收额度,防止养老机构超额收费。规范使用用途,确保预收费用主要用于老年人入住期间的费用、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弥补或养老服务业务的发展,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三是强化协议管理。养老机构须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等,保障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对违规操作的养老机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震慑潜在违法行为。
(二)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发展。一是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按服务质量对养老机构进行评级,并向公众公布。实施信用管理。根据养老机构的信用记录和服务质量,对其进行信用评价,作为政府监管和老年人选择的依据。二是制定标准化的养老服务合同。完善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预收费的使用、管理和退还条款。规范签约履约行为,探索养老服务合同网签。通过规范化的预收费管理,让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服务有更清晰的预期,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三是完善养老机构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收取要求,明确资金用途,确保养老机构收取的预收费仅用于养老服务的提供和改善,不得挪用于其他非相关用途。养老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披露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信息,确保用户的知情权。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质量,合理设定收费标准,设立最高收费限额。强化退费管理,规范退费流程。明确规定退费的条件、程序及时间限制,保证退费机制的公平与合理性。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的退费争议。四是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与反馈机制。养老机构需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财务状况与风险信息。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预收费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建立养老机构信息共享平台,让社会公众可以实时查询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信誉记录和运营状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进公众信任。五是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明确退费规定。确保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之间的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对符合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或拖延。如果老年人尚未入住或已入住但提出解除协议,养老机构应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剩余费用。建立协商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协商解决退费等预收费纠纷,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快速解决问题。强化信息公开。通过民政部门的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增加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在协商不成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养老服务协会等,进行中立的调解。完善法律途径。为老年人提供清晰的法律途径,包括投诉、仲裁、诉讼等,保障老年人在预收费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全链条监管。民政部门应依法规范和监督养老机构的预收费行为,确保所有收费必须张榜公示,同时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要求各地制定配套政策,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确保监管措施落地见效。民政部门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预收费的收取、管理到使用、退费等所有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预收费资金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能力。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加强监管,探索监测模型,提高监测预警的精准度。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日常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抽查审计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建立风险监测模型,定期发布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收费行为。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南宫28娱乐平台对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必要时停业整顿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老年人及家属在养老机构交费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投诉和举报。三是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资质审核与资金监管,将所有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部门审核范围,确保每一笔费用都有清晰的流向和记录。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并将其纳入监管重点,进行抽查审计和风险监测,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规性。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进行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机构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并依法处理。
(四)完善资金保障措施。一是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具体比例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但不得低于会员费总额的10%或账户当前余额的20%,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退款需求和机构突发状况,保证老年人权益。二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或保险机制。对特定用途收取的押金和资金额度高、风险较大的会员费,采取商业银行存管,确保专款专用,并要求留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保证资金的安全与独立性。鼓励引入保险机制。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以降低因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用户损失风险,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三是实行信用等级动态评估。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求。四是设置合理过渡期。指导已经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五是规范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应公示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监管民政部门报送信息。限定收费周期和额度,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的12倍,且养老机构不得超额收取预收费用。
(五)持续进行公众教育。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向公众宣传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了解预收费的合法性和风险性。二是教育公众识别合法机构。提醒老年人及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要查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备案证明,确保机构合法性。三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及家属对养老服务预收费风险的认识,使其在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更加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避免被不法分子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骗取资金。四是普及合同审查知识。引导老年人在签订服务协议前,要求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地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仔细查看合同内容,避免不合理格式条款。五是提供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养老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隐患。
(作者为长沙市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参政议政特邀信息员、民进湖南省委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
①本世纪中叶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约5亿2024中国CCRC康养社区市场现状分析及前景预测
②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新规出台!预收周期不得超12个月,光明网2024-5-20.
③王潇湘:“十四五”期间养老产业发展研究,中国国情国力2022年第9期.
④李昌禹: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40万个,人民日报2024-01-15.